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伟奕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15号)
当事人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托付,于2023年10月12日,以 “一般交易 ”监管方法向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批光刻胶,报关单海关编号002。货品申报品名为 “光刻胶”,申报成分为丙烯酸树脂30-40%,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0-40%,多功能丙烯酸酯1 5-15%,多功能丙烯酸酯2 1-10%,感光剂1 1-3%,感光剂2 3-8%,申报分量为230.885千克,申报总价CIF126880美元,申报货品特点 “非风险化学品”。 经海关查验并确定,申报榜首项货品实践产品名称、成分不变,海关依据取样送检成果确定上述货品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货品特点实践应申报为“件装风险化学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对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不予报检,躲避进口产品查验,产品完税价格人民币910135.62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118317.63元。产品货值人民币1028453.25元。货品未放行,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榜首款规则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询笔录、状况阐明、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取样送检成果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榜首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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